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定义

  是指军方为确定申请承担装备承制任务的单位是否持续满足要求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客观的检查、资格评价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二、管理机构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原则上按照现行驻厂军事代表管理体制,由驻厂军事代表 机构负责受理。没有派驻军事代表的,由主要采购单位受理。经各军兵种军代局同意后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批准,由各军兵种军代局组织实施。

 

  三、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c.具有履行装备采购合同所必需的条件和能力。

 

  四、服务内容:

  a.为甲方有关人员提供GJB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等标准、条例、法规的培训;

  b.按照《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分别对甲方“法人资格”等七个方面进行指导;

  c.指导、协助甲方编制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有关的管理制度;

  d.指导、协助甲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填报;

  e.对甲方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给予指导、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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